►申請資格及對象: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本鄉婦女,其新生兒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(含)以後出生,並於本鄉辦妥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,或妊娠二十週以上之分娩(死產)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: 一 、以生產之婦女為申請人,需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,如未滿得以夫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為計算。 二 、未婚生產之婦女如設籍本鄉未滿1年,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,得以生父設籍本鄉1年以上為計算。 三 、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,以夫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為計算。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,以其最後遷入本鄉日起算至分娩日止。 第三條 發放金額係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為計算單位,符合第二條規定之每名新生兒補助新台幣壹萬元。 第四條 申領本補助應於新生兒出生或分娩(死產)後六個月內,由申請人備妥相關文件,向本所提出申請,逾期則視同放棄。 前項申請人如於產後亡故者或行方不明,得由其合法繼承人之一、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,備妥相關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,逾期則視同放棄。 經審核符合申領資格者,發給生育補助費,如有申報不實之情事發生經查屬實將追回已領之補助。 ►應備文件: 應備文件係申請表、辦竣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含記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(死產者檢附證明書)、父母之一方設籍滿一年之含記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、母需設籍本鄉(新移民配偶檢附居留證)、其他如產後亡故之死亡證明書、合法繼承人相關證明文件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領取切結書、行方不明證明文件、實際扶養人扶養佐證資料、實際扶養人領取切結書、委託書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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